2022-06-07
本次修订立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站位,按照落实中央要求、坚持问题导向、反映改革成果、引领改革方向、完善基本制度的立法思路,对《条例》进行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, 变化体现在如下方面:
一是,管理体制的新变化。首次在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,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,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。同时, 对有关职能部门粮食流通监管职责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。
二是,管制方式的新变化。落实国务院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取消了粮食收购行政资格许可,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,专门建立起粮食流通信用监管制度,强化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手段,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、实现粮食流通的有效监管建构了新的管制模式。
三是,监管内容的新变化。针对粮食流通实践中暴露的突出问题,系统完善了粮食流通各类主体在政策性粮食管理、粮食流通经营行为规范、粮食质量安全、粮食节约和减损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规范,细化规定了粮食流通的禁止性行为。
四是,责任追究的新变化。适应粮食流通法律治理的新要求,《条例》按照放松管制、加强监管的法治理念和要求,通过定额、倍数等不同罚则的设定,全面强化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,进一步提升违法成本,加大处罚力度。